在英国,英国军队在叙利亚行动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内政治和法律方面的考虑,我将在下文中阐述这些考虑。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些国内法律考虑与国际法问题交织在一起,尤其是与在叙利亚行动的英国飞行员是否应被视为英国武装部队的一部分,还是他们所驻扎的国家(美国或加拿大)武装部队的一部分这一问题交织在一起。这个问题在国内很重要,它提出了罗布·麦克劳克林提到的国际法问题:从国际法角度来看,
这些英国飞行员的行为是英国的责任,
还是只能归咎于美国和加拿大?
英国已表示准备对叙利亚的伊斯兰国使用武力,有传言称英国政府将在今年秋天甚至本月寻求议会 WhatsApp 号码数据 批准使用武力。无论如何,甚至在英国嵌入人员在叙利亚采取行动的消息曝光之前,英国就已经在叙利亚采取了相当于使用武力的行为,因为它参与了训练和装备叙利亚反政府武装(见国防大臣在议会的承认,(Hansards,2015 年 7 月 20 日;第 1233 栏)。我们应该记得,在 尼加拉瓜案(1986 年,第 228 段)中,国际法院依据大会第 2670 号决议裁定,当一个国家“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部队或武装团伙……”时,它的行为表面上违反了不使用武力的原则。入侵另一国领土”和“参与另一国的内乱行为”。
法院特别指出,武装和训练叛乱团体涉及威胁或使用武力(另见第 228 段)。除了训练叙利亚叛军外,英国还承认它正在向在叙利亚进行轰炸的联盟提供援 游戏规则改变者低在线可见度+高增长率 助和协助,提供监视和侦察(据报道还为飞机加油)。重要的是,英国已经为在叙利亚使用武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伊拉克的集体自卫。2014年 9 月,英国首相在议会寻 汤加营销 求授权在伊拉克使用武力时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根据一个主权国家的要求采取行动的,这一点再清楚不过了,如果我们要在叙利亚采取行动,我相信这也将是法律基础:对威胁伊拉克的伊斯兰国进行集体自卫。
英国就已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致函安理会,承认其“正在采取措施支持伊拉克的集体自卫,这是美国领导的国际努力的一部分”。尽管英国正在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但其在伊拉克使用武力的理由是伊拉克政府的同意(请参阅此处)。集体自卫作为在伊拉克采取行动的理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由于伊拉克政府的同意,在伊拉克问题上甚至没有表面上违反第 2(4) 条。第 51 条信函只能涉及在伊拉克境外发生的行为,信函本身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