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讨论人权领域域外效力的两项最新进展

在本文中,——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就“哈南诉德国案”(第4871/16号)做出的裁决,裁定德国当局对阿富汗昆都士事件的调查是否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二条;以及乌克兰本周向欧洲法院起诉俄罗斯的一项新的州际诉讼,指控俄罗斯当局涉嫌在国外暗杀其所谓的反对派人士的行政行为。(我还得写一篇正式的文章,专门讨论人权委员会关于地中海溺亡移民的裁决——关于域外效力的精彩内容,下周继续……)

首先,关于哈南案。法院以14票对3票,裁定调查程序性义务适用于驻阿富汗国际安全援助部队(ISAF)德国部队的行为,即该调查符合德国《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的管辖权,并一致裁定德国进行的调查符合第2条的规定。

欲了解更多关于此案的背景信息

本案中,我们的达波(Dapo)是申请人的律师),请参阅多米尼克·施泰格(Dominik Steiger)的先前文章。需要牢记的关键一点是,该案仅涉及第2条的程序性部分,而非实质性部分,即它没有直接提出昆都士空袭是否侵犯生命权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哈南案与阿尔斯凯尼案非常相似。

在适用性方面,法院采用了在Guzelyurtlu 案中发展起来的“特殊特征”方法,并裁定:

仅仅因为一个国家像本案中的德国一样发起调查,本身并不触发第二条规定 手机号码数据 的积极调查义务(第135段)。换句话说,对域外局势发起调查并不一定意味着调查必须符合《公约》。本法院在此特别指出,其作出这一裁决“并未质疑”古泽柳特鲁案中确立的原则,但实际上它正是这么做的。(在这方面,在哈南案中担任法官的17名法官中,只有3名法官也曾在古泽柳特鲁大法庭担任法官,尽管两起判决仅相隔两年。)
然而,由于德国有义务调查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由于德国对其部署的人员保留了专属的刑事管辖权,而且由于阿富汗没有能力对该事件进行有效调查,因此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引发了第 2 条规定的积极调查义务。

我们该如何理解这点

法院所依据的“特殊性”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涉及域外使用武力的情 使用网络放大器进行光纤互联网的缺点 形中都存在。因此,最终结论与最近的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第2号判决大致相同——即使实体条款不适用,第2条的程序性条款也将适用,尽管法院在本案中回避了实体条款的适用性问题(第143段)。因此,在海外使用武力的欧洲国家几乎不可避免地必须使用符合我将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讨论人权领域域 第2条的调查,至少在涉及可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且同时侵犯生命权的行为时是如此。这事关重大——有时程序性义务与实体义务同样具有影响力,即使它看起来更为温和或政治上更容易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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