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发表的论文中提出的论点非常相似

 

无需知识史学家来追溯这一法律原理的起源。它与前外交部法律顾问丹尼尔·伯利恒爵士在2012 年《美国国际法杂志》。伯利恒本人坚持认为,他的论文试图综合并明确阐述源自“很大程度上远离公众视线”的政府反恐实践的原则。目前尚不清楚哪些政府和多少政府正在从事符合这些原则的实践,伯利恒在他的论文中仅引用了美国和英国的公开声明。但卡梅伦原理的轮廓似乎符合伯利恒的一些表述,也符合奥巴马政府为定点清除美国公民安瓦尔·奥拉基(所谓的司法部白皮书)辩护时提出的某些关键论点

第一个问题涉及“武装袭击”概念的扩展

 

包括一系列有计划的、迫在眉睫的或实 WhatsApp 号码数据 际发生的恐怖袭击,这些袭击累积起来被视为构成武装袭击(迫在眉睫的或实际的),从而产生采取武装行动自卫的权利,对抗那些“积极策划、威胁或实施武装袭击”的人(AJIL Note,775)。伯利恒指出,在国家跨境使用武力打 我们的专业摄影 击非国家武装团体的背景下,所谓的武装袭击针刺理论得到了一些支持(特别提到Christian Tams 2009 年的重要 EJIL 文章)。

正如威尔姆赫斯特和伍德

 

在回应伯利恒的照会​​时所指出的,针刺理论仍然存在争议。但是,一系列有计划的恐怖袭击的框架——在本案中与任何与在声称自卫的国家边境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发生的领土邻近武装冲突相去甚远——甚至是针刺理论的延伸版本,超越了它所援引的具体情况类型。众所周知,针刺理 汤加营销  论起源于美国、以色列、葡萄牙和南非试图为本来可能不成比例地使用武力来对抗跨越相邻国际边界的民族解放运动或武装游击队员的行为辩护(美国援引了这一论点来表明它代表南越进行集体自卫)。在我看来,将“针刺理论”与领土接近和划界的任何维度分离开来,就是将其极端化,从而消除了国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如 2005 年 7 月 7 日的伦敦爆炸案或 2004 年 3 月 11 日的伦敦爆炸案)与根据战争法引发的战争理由之间的任何区别。区分这两类行为将成为一个关于实际、计划或甚至初步希望发生的袭击的秘密情报问题,这使得一个国家的主张很难甚至不可能被客观地评估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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