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声明中第二个明显借鉴了伯利恒原则(原则 8 )和司法部白皮书的地方是扩展了紧迫性的概念。打击汗的必要性被解释为“有效阻止此人策划和指挥的袭击的唯一可行手段”。不言而喻,杀死汗并不是阻止他策划袭击的唯一方法,因为据称英国安全部门还挫败了不止一次针对英国或其盟友的袭击。因此,这里的紧迫性概念不是“拦截”正在展开的阴谋。相反,首相的语言暗示杀死汗是必要的,因为这是阻止他再次尝试的唯一方法。因此,评估汗所构成威胁的“紧迫性”似乎是对他策划和指挥英国另一场恐怖袭击的(高)倾向的概率风险评估;根据他的活动模式,。这一扩展的紧迫性概念还包括,如果目标现在没有被锁定,是否还有其他机会杀死目标。司法部白皮书的措辞可能比伯利恒原则更明确,
但在我看来,它们归结为同一立场
首先,行动领导人提出对美国发动暴力袭击的“迫在眉睫”的威胁,并不要求美国有明确证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据表明针对美国公民和利益的具体袭击将在近期发生……因此,对于不断策划袭击的基地组织领导人而言,美国可能只有有限的机会来保卫美国,既要有很高的成功率,又要充分降低平民伤亡的可能性……此外,“恐怖主义战争”并不包括跨越国际边界的大规模袭击,也不包括一次孤立事件……它是一种旷日持久、耐心十足、零星的袭击模式。很难知道下一次事件将在何时何地发生。
…因此,就其性质而言 他的生命本身就构
基地组织及其相关部队所构成的威胁要求在判断某人持续策划恐怖袭击是否构 帮助您开发或更新现有的品 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时采用更广泛的紧迫性概念,从而使使用武力成为适当做法。在这种情况下,紧迫性必须考虑相关的机会之窗、减少对平民的附带损害的可能性以及阻止未来灾难性袭击的可能性……
… 一名高级[美国]官员可以断定,某人对美国构成了“迫在眉睫的威胁”,因为他是基地组织或其附属 汤加营销 部队的行动领导人,并亲自并持续参与策划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他已经放弃或放弃了此类活动……
这一“迫在眉睫”概念有几个方面值得注意。首先,“迫在眉睫”威胁的概念——这一术语源自《联合国宪章》框架内关于预防性自卫合法性的辩论——在此被彻底主观化(即,被当做个体主体的性质或特征)。正如上文所述,卡梅伦声明的措辞也表明,问题在于,即使我们目前无法确定攻击计划,这个人的继续存在是否构成持续威胁;过去的行为和持续的意图是决定性的。其次,目标选择理论的逻辑并不是“拦截性的”(用丁斯坦的术语来说,Yoram Dinstein,《战争、侵略与自卫》,第 4 版,剑桥,2005 年,第 191 页),甚至也不是“预期性的”,就我们习惯用来衡量这一术语含义的各种原型情景而言(例如,参见格雷在其谨慎处理中讨论的案例:Christine Gray,《国际法与使用武力》,第 3 版,牛津,160-64 页)。相反,这种逻辑是预防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