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庭正在“发展”国际人道法?

当然,国内法院在适用国际人道法方面也存在一些限制。首先,根据管辖权和援引国际人道法所依据的法律来源(条约或习惯),特定国家可能会采取或多或少二元论的方法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其次,国内法院可能会受到国际法规则(例如司法豁免权)或国内法规则(例如国家行为或政治问题原则)的限制。

 

在考虑了几个可能需要国内法院参考国际人道法的情况后

 

接下来必须问的是,这种国内法学对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国际人道法有何影响。|例如,国内法院能否发展国际人道法,或者任何规范性后果是否仅限于法院所属的国内法律体系?显然,国内法院经常被要求普遍适用或解释国际人道法,因此,从理论上讲,它们的结论不仅限于国内法观点,而应适用于特定条约的所有缔约国(或实际上所有涉及习惯国际法内容的国家)。因此,在上述间接适用的A and B v Israel案中,最高法院就国际人道法中的某些一般争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例如,法院裁定,《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42 条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基于身份的拘留;相反,始终需要确定个人威胁。然后,这被用来解释 2002 年法律规定的拘留权范围。在Serdar Mohammed一案中,英国法院被要求直接适用国 如何为您的企业 际人道法所规定的一项权利,法官首先必须确定这种权利是否存在于条约或习惯人道主义法中。在确定这项权利不存在时,法官清楚地了解了该领域现有国际法的现状,如果正确,这种解释将同样适用于叙利亚和英国在阿富汗的行动。同样,在Al-Jedda 一案中,英国分庭在面临《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78 条(要求根据正常程序作出平民拘留决定并接受审查)中模糊语言的要求时,认为第 43 条中更详细的要求适用。

这些案件是国内法院对现行法提出看法的例子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国内法 汤加营销  学可能构成《国际法院规约》第 38(1)(d) 条意义上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当然,任何解释的说服力都取决于法院分析的严谨程度及其对国际法中法律创造和解释的传统方法的遵守。例如,在Serdar Mohammed案中,一审法官和上诉法院都考虑了国防部反对传统习惯检验的主张,得出结论认为,实践和法律确信对政府的论点几乎没有任何支持。然而,这些问题的争议性意味着国内法院也具有更直接的规范影响,具体化甚至发展法律。因此,国内法学本身可以构成国家实践,其目的要么是促进习惯的发展,要么是解释条约义务。如果国内法院根据其自身对习惯国际法内容的看法采取某种立场,那么该判决也可能成为该国法律确信的宝贵来源。塞尔达·穆罕默德案就是国内法学可能影响国际人道法的所有这些不同方式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