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纳教育与平等两种权利的故事

2021 年 2 月 3 日,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 (ECSR) 公布了其在国际人权联合会 (FIDH) 和欧洲包容组织诉比利时案中的裁决。该裁决是在两个组织集体投诉比利时违反《欧洲社会宪章》规定的义务后作出的,也是 ECSR 就国家在智力障碍儿童受教育权方面的义务作出的一系列裁决中的最新一项。与在此裁决之前的最新裁决MDAC 诉比利时案一样,委员会认定比利时违反了不歧视智力障碍儿童的义务和确保提供无障碍包容性教育的义务。Marie Spinoy 和 Kurt Willems 认为,这项裁决并不令人意外,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先前的判例法之上,并进一步确立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框架)在这一领域的基准地位。该裁决还再次强调了平等与包容性教育之间固有而复杂的联系。

先前的诉比利时案涉及弗

拉芒社区的智障儿童教育(教育是社区行使的职权,而不是联邦层面行使的职权),而 FIDH 和 Inclusion Europe 的指控涉及比利时法语社区的同一领域。粗略地说,智障儿童要么上特殊学校,要么上主流学校(有或没有“融合措施”)。社区根据学生的医疗状况将他们分为几类,并对某些类型的学生比其他类型学生实施更严格的手续。反歧视和教 WhatsApp 号码数据 育立法都规定了残疾学生享有合理便利的权利。这项立法的效果是惊人的。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指出,在法语社区,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人数急剧增加。2008 年至 2018 年间,学前教育增幅为 31%,小学教育增幅为 13%,中学教育增幅为 21%。

根据国际人权联盟(FIDH)和欧洲包容组织(Inclusion Europe)的立场,该系统违反了《欧洲社会宪章》(修订版)第15、17和E条,既未能推进包容性教育,又歧视了不同群体的学生。比利时平等机构Unia和法语社区儿童权利总代表均介入了该程序,支持针对政府的指控。该投诉及其裁决可以从两个相关的角度进行分析: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和歧视评估。在分析裁决本身之前,我们先简要探讨一下两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的国际基准,残疾学习者的受教育权不仅包括不因残疾而受到歧视的权利,还包括接受各级包容性教育的权利(见《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和第4号一般性意见)。权利的这两个方面显然是相互关联的。例如,学校环境越方便,实施个人合理便利措施的成本和负担通常就越小。此外,受教育权在概念上被广泛认为具有内在的 定服务费率并以舒适的节奏工作 平等维度(见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包容性平等反过来强调了参与社会生活(包括教育)的重要性,以及避免种族隔离可能造成的耻辱。然而,尽管有重叠,这些权利之间也存在着重要的区别(详见此处)。无障碍规定了逐步实施的义务,而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获得合全纳教育与平等两 理便利措施的权利)则可以立即执行。虽然由此产生的成本可能会对后者的评估产生影响,但在审查国家在履行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无障碍义务方面的进展时,这无关紧要。此外,无障碍是一项“系统性”义务,要求所有相关行为者事先反思如何使学校和其他教育环境对所有人开放。非歧视关乎个人权利,当个体学习者需要时,应予以实施和保障。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