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分注重国籍作为分担负担的手段

我认为,没有比这两个案例更好的例子来说明以功能性方法处理人权条约域外适用的利弊了。一方面,它似乎摒弃了任意划线的做法。但尤其在应用于积极义务时,它的适用范围也过于广泛,以至于即使是其支持者最终也会放弃,退回到任意划线的做法,以避免承担在政治上或实践上看似极端或不可行的结果。

在类似本案中,尤其如此,因为存在集体行动问题,需要许多国家分担负担。人权的普遍主义道德逻辑并不适合完成这样的任务。它要求有能力的国家帮助所有它们能够保护的人,但它无法决定在一系列类似事件中这些负担将如何在它们之间分配。就像一个孩子溺水身亡的例子一样,我们不会说,如果其他人有能力帮助但却选择不帮助,我们个人的帮助责任就会减轻;同样,像意大利这样的国家尽一切努力的义务也不会因为许多其他国家有能力帮助但却选择不帮助而减轻。

然而另方面政治现实是

这些负担需要分担,才能使救援工作长期有效。

我们可以在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遣返目前在叙利亚难民营中处境恶劣的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子女的决定中看到同样的问题。该决定采用了功能性方法,。我们也可以在类似的负担分担情况下看到这个问题,例如减缓气候 Viber 号码数据 变化或将新冠疫苗从富裕国家重新分配给较贫穷的国家(相关问题请参见此处,可能的答案请参见此处)。当然,类似的问题也经常出现在国内法中,涉及侵权法和刑法中不作为责任的追究,尤其涉及任何营救遇险人员的义务,在这方面存在很大分歧,但负担分担方面并非那么重要。

显然对协调和负担分担

的政策担忧驱使着委员会所有成员——无论是多数派的“特殊依赖关系”;还是齐默尔曼的 员所从事的任务列表进行了调查 明确规定,即此类问题应留给专门的特殊制度处理;亦或是沙尼、海恩斯和帕扎齐斯试图仅涵盖救援船“在现场”的情况(参见摩尔的反对意见),所有少数派成员都认为,委员会的做法即使出于好意,从长远来看也可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能弊大于利。我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但正是基于这种直觉或经验的判断,情况发生了转变。正是这种判断导致委员会所有成员(占少数派的多数)避免支持一种简单明但过分注重国籍作为分 了的功能性方法——即一个国家只要实际上有能力履行保护生命的义务,就有义务保护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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