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公约并不适用,因为涉案部队不被视为英国军队。政府在一份声明中也确认了这一立场,声明中称“英国人员在驻扎时实际上是以外国军队的身份行动”。
此时,国际法问题变得至关重要。如果英国军队与外国武装部队一起部署并在这些部队的指挥下行动,那么他们就不再被视为英国军队,这种说法正确吗?就国际法而言,相关问题是英国军队的行为是英国行为还是外国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英国行为,那么这些军队将继续作为英国的国家机关运作,并且这些军队采取行动 WhatsApp 号码数据 时是英国行为(尽管外国也可能采取行动)。
正如罗布·麦克劳克林 (Rob McLaughlin) 所指出的,英国是否应对英国嵌入人员的行为负责,以及这些人员是否以英国武装部队的身份行事,将取决于国际法委员会 (ILC)《国家责任条款》(2001) 第 6 条所规定的规则的适用:
“一国置于另一国支配的机关
果是在行使受其支配国家的政府权力时采取的行动,则该机关的行为应根据国际法视为前一国的行为”。
在对第 6 条(第 1 款)的评论中,国际法委员会指出,该规则适用于“一个国家的机关,其行为 如何为您的企业 完全是为了另一个国家的目的和代表另一个国家,其行为完全属于后者。”英国声称,这就是本案的情况。声称英国飞行员在美国指挥系统的指示或命令下驾驶美国或加拿大飞机进行空袭时,完全是为了美国或加拿大的目的和代表美国或加拿大,这似乎并不夸张。
然而,英国论点的问题所在以及其失败之处在于,国际法委员会的评论也指出:
“该机构不仅必须被指定履行其受托国所赋予的职能
在履行受托国赋予的职能时,该机构还必须与受托国的机构协同行动,在其专属指导和控制下行动,而不是按照派遣国的指示行事,”第 2 款
事实上,评注第 3 段指出,“如果 [ 派遣到另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 ] ……仍在派遣国的权力之下,则他们行使 汤加营销 该国政府权力的某些部分,而不是接受国政府权力的某些部分。”
那么必须要问的问题是,英国人员是否完全受美国/加拿大的指挥和控制,还是仍然受派遣国的管辖? Rob 已经指出:
“在战术作战司令部军事人员方面,各国通常不向其他国家提供‘独家’指挥和控制权。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法理学承认,各国保留——如今实际上始终保留——对其军事人员的‘全面指挥权’,无论在任何时候是谁向他们下达作战命令(这是作战指挥权的问题,或者更常见的是作战控制权的问题)。”